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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9-01 17: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 安 市 物 流 办

                                        文件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物领办〔2017〕26号

雅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经开区物流主管部门、发改局、清洁汽车主管部门,市国资委: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口物办函〔2017〕2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我市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17:00。

二、有关要求

在符合《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办法》、《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办法》有关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业主(单位)须在雅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注册的需在初拟的合作协议中明确项目申报成功后2周内在雅安注册),具有承担市域示范项目相应的经济实力。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各县(区)、经开区物流主管部门、发改局组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于9月12日17:00前向市物流办(市商务粮食局)递交一式八份申报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一概不予受理。申报企业在县区属地的,需当地物流主管部门、发改局根据申报条件出具推荐报告,市本级及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物流办申报。

(二)公示。初审后,将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在雅安之窗上进行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

(三)正式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市物流办会同市发改委及时转报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省发改委。

联系人:市物流办 江建华18095072207

市发改委 韩煜华13981640405

附件:川口物办函〔2017〕26号

雅安市物流办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川口物办函〔2017〕26号

关于开展物流园区

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清洁汽车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重大部署,积极推进物流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快重点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推广应用,不断完善物流园区基础设施,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绿色发展,按照《四川省“十三五”天然气车船产业发展规划》、《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川发改产业〔2017〕352号)和《2017年四川省口岸物流工作推进要点》要求,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全省21市(州)的交通干线沿线节点上的重要物流园区(或辐射的工业园区)内建设及经营的LNG清洁能源项目中,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项目,作为省级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个。

二、相关要求

示范项目申报范围、主要任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评选程序详见《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办法》、《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办法》(附后)。

请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推荐的示范项目推荐材料一式五份上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或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联系人:吴鹏飞 ;电话(传真):(028)86605672、18281017376,邮箱:574328532@qq.com,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303室。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郭小龙;电话(传真):(028)86705714;邮箱:734839899@qq.com,地址:成都市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2101室。

附件1: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办法

附件2: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办法〔“示范项目评分细则”不发市(州)〕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附件1

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办法

为加快推进LNG清洁能源在全省物流领域的应用,确保全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原则

(一)在全省21市(州)的交通干线沿线节点上的重要物流园区(或辐射的工业园区)内建设及经营的LNG清洁能源项目中,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项目,作为省级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自愿申报的原则,示范项目由市(州)推荐,省级评选确定,市(州)组织实施,省(市)验收的方式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推广。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LNG加气站,同步推广与加气站匹配的LNG汽车,加气站建设和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相结合,推进全省物流业降本增效、绿色低碳发展。

(二)创新推广应用商业模式。加快建设集LNG加气站、汽车销售、维护保养、金融服务等功能的绿色物流体系,实现LNG清洁能源在物流园区绿色一体化发展。

(三)创新LNG加气站、汽车运行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LNG加气站、汽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开展质量对标行动,推进质量和管理提升。

(四)开展LNG物流车辆经济性、环保型、安全性等运行数据分析、比对研究,总结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绿色一体化发展建设经验,推广应用。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业主(单位)为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承担示范项目相应的经济实力。

(二)符合《四川省“十三五”天然气车船产业发展规划》、《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三)项目用地、LNG气源保障,项目业主建设LNG加气站专业技术及相应管理能力、LNG汽车营销、维护保养、金融服务等一体化建设发展策略。

(四)较好的可行性、示范性、可借鉴、可推广性。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州)发展改革委出具示范项目联合转报文件。

(二)示范项目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物流园区简介。

2.项目业主简介。包括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主营业务、主要投资项目、营业期限、资信情况、经营业绩等。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规划、市场、安全、经济分析;与地方产业、天然气车船、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衔接情况;工程技术、主要设备选型、配套公用辅助工程;LNG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等内容。

(三)申请附件要求。

1.项目业主与物流园区或当地政府签署的协议。

2.项目业主与相关企业签署的LNG汽车推广协议

3.项目气源供应协议。

4.项目业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6.项目规划相关手续。

7.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证明)。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业主根据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分别上报所在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委。

(二)推荐。由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初选后,向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推荐转报。扩权县项目由市(州)一并转报。

六、具体要求

(一)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行、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负责。

(二)项目业主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示范项目评选资格。

本办法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办法

为有序推进全省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工作,确保示范项目评选环节严谨、客观、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市(州)初审

项目业主编制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口岸物流办、发展改革委后,市(州)口岸物流办会同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初选,对初选合格项目联合向省政府口岸物流或省发展改革委推荐转报。

二、专家组评分推荐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聘请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分,确定物流园区LNG汽车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三、项目公示

对评选确定的示范项目在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发展改革委政务网挂网公示。

四、实地查看

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项目,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发展改革委组织实地查看、核实。

五、公布评选结果

对公示及实地查看无异议的示范项目,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示范项目名单。

六、检查指导

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项目指导、监督。

七、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市(州)相关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

八、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217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物流园区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川发改产业〔2017〕352号)的相关要求享受扶持政策。

本办法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雅安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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