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第1号
《雅安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试行)》于2017年7月17日由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雅安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认定标准。
一、食品小作坊认定标准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一)从事传统的、技术含量要求不高、风险较小的食品加工;
(二)生产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面积应当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各县(区)的特色产业,县(区)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对生产加工场所认定面积作适当调整。
(五)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按《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认定标准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一)经营门店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主营或兼营食品面积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按《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认定标准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均属于餐饮服务范围;
(二)经营门店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面积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经营凉菜、制作现榨果蔬汁等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四)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五)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按《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五、县(区)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不得作备案管理。
六、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备案区分
(一)制售分离的,生产场所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经营门店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管理;
(二)制售未分离、前店后厂(坊)的提供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的,属于以下类别的,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管理:
1.热食类食品制售;
2.冷食类食品制售;
3.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含生食水产品制售);
4.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制售);
5.自制饮品制售。
除上述种类外的,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
七、本认定标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