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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相关法规及办理手续(修订)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19 17: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解除收养关系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主体

雨城区民政局

受理条件

解除收养关系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办理材料

 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从受理次日起30天内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雨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办理地点

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路37号

联系电话

0835-2351855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解除收养关系 

1.报送相关材料;

2.经过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3.对不符合的发给不予解除收养关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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