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服务指南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7-12 17: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

二、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司办通[2005]第65号)附件1.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件1.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之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三、申请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应当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

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的住所地应当是符合办公场所要求的非住宅性质的经营性用房;

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的,变更后的执业类别应当符合许可程序中的设立许可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申请书;

3、司法鉴定机构发起人拟变更机构名称的决议;

4、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有关规定的拟用司法鉴定机构名称5个;

5、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迁址申请书;

3、非住宅性质的机构住所证明(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需提交其特殊情况的情况说明及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和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5、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发起人会议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及会议记录;

4、司法鉴定机构资金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5、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其复印件;

7、新任机构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3、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其复印件;

5、新任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

(五)新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类别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3、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购买发票、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4、新增项目的司法鉴定人相关材料(详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服务指南》);

5、新增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类别的机构需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项目;

6、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其复印件。

(六)减少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类别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其复印件。

(七)资金数额变更

因鉴定机构发起人出资额变更或因鉴定机构出资人变更,需变更司法鉴定机构资金数额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司法鉴定机构发起人会议关于变更资金数额的决议及会议记录;

3、资金证明(独立法人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验资报告、非独立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4、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其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需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含形式要件实质审查意见、现场勘验报告等),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申请材料中刑事犯罪记录的申明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刑事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也可于提交材料后的次月5日前补充提交;

(四)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书面通知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860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