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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服务指南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7-12 17: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事项名称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二、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第(二)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三)《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司法通[2013]104号)第一条第2款:“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第3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现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并分别在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业务范围。现有鉴定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对于资质条件好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登记,设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

三 、申请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设立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二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一名;

(二)需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

四、申报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拟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曾担任公职的出具其辞职证明;

(六)资金证明(拟设独立法人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验资报告、非独立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七)非住宅性质的机构住所证明(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如有特殊情况需将住宅性质的房屋设立为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的,还需提交其特殊情况的情况说明以及拟设住所的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住宅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十)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资质认定、认可(CMA\CNAS)证书);

(十一)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购买发票、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十二)司法鉴定人员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申请材料);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十四)申请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提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十五)申请具有检测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提供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或《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验证结果通知》;

(十六)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并开展现场勘验,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含形式要件实质调查审查意见、现场勘验报告等),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申请材料中刑事犯罪记录的申明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刑事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也可于提交材料后的次月5日前补充提交;

(四)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860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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