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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6-27 11: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工作保障不断加强,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成效明显,为推进依法治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发〔2016〕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把牢法律援助工作方向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市、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大格局,加快构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努力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一)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确定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并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教育医疗、房屋质量安全、房屋征收补偿、脱贫攻坚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因经济困难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采取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听证代理、诉讼代理等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衔接配合,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在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法院、看守所要为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设施。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庭审实质化改革等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三)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将雅安市城乡居民经济困难标准参考线设置为雅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水平。对符合规定、具备相应情形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四)加强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少数民族群众等困难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坚持开展农民工维权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办理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探索建立寺庙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寺庙僧尼法律援助常态化机制,加强对寺庙和僧尼的法律服务,帮助寺庙培养僧尼“法律明白人”。结合“法律进寺庙”,组织律师服务团、司法工作者等入寺,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加强全市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安监局、市民宗局、雅安军分区)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努力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推进法律援助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执行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程序细则和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规范审查受理、案件指派、跟踪监督、结案归档、补贴发放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情况、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需求等因素,公平合理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并建立案件指派反馈机制。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办案质量,指派执业经历较为丰富的律师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未成年人案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承办人办案行为,确保其尽职尽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六)优化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七)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定期组织接受培训,提升工作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依托,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农民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牵头领办,全程跟踪、重点督办、集体讨论,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质量的监管,采取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的主动性、积极性。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和结果反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四、提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水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八)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力度。加强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大厅规范化建设或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指派制、援务公开制。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发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作用,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咨询和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拓展基层服务网络,巩固“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建设成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保证群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1小时之内可以找到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获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政管办)

(九)推动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实现零门槛。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支撑作用,对于群众的法律咨询、法律信息查询等服务需求,无需审查事项范围、经济条件,实现零门槛、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咨询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集体讨论、预约解答。推进“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通过人工值守、设置虚拟坐席、自动录音、智能分类等措施,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定期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农民工、青少年、妇女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创新咨询服务方式,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通过“法律八进”“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建立市(州)之间、市内县(区)之间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立足我市实际情况,依托省外、市外雅安籍执业律师、雅安籍商会、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等,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雅安籍务工人员提供咨询、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调查取证等服务。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升服务效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五、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机制

(十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市、县(区)财政要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

(十二)提升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鼓励支持县(区)政府加强法律援助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支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是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法律援助管理、实施等职能的独立单位,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以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为契机,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法律援助机构新招录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改善法律援助律师的政治、经济待遇,将援助律师办案情况纳入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可依规与相关奖励挂钩。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其积极性。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工作落地落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大内司委、各县(区)〕

(十五)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与人员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建立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与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纳入年检注册事项的制度。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增强宣传效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等)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支持,完善工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除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外,对法律援助实施中的调查取证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法律援助有效实施,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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