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申请、变更、注销、延续指南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7-06-2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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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二、法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5项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首次申请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三、申请条件
(一)产品原材料及配方、工艺合理、安全;
(二)生产现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三)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卫生质量经法定机构检验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五)产品包装、说明书符合有关产品标签标准要求;
(六)市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1、用国家卫计委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2、用国家卫计委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3、用国家卫计委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四、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计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卫计监督机构封样产品检验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产品材料及配方。填报内容:(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分比例),适用范围(适用水压);(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分比例),防护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分比例);(3)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功能,水流程图,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功能,配方中主要成分(化学名及成分比例),适用范围,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5、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市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6、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7、生产设备清单;
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0、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二)申请卫生许可延续所需材料(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计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4、近一年内卫计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6、市级卫计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卫生许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生产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4)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5)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6)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场所),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四)卫生许可注销所需资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样品采封样时出具)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
(三)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7415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支队电话:(0835)2361927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 下午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