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荥经县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接到荥经县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就受理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雷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因被告曹某、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雷某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为其指定辩护人。我中心服务窗口收到该通知后,面对我县只有一名社会律师,而上述贩毒案中六名未成年人被告均要求为其指定辩护人的现实,我县目前原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未年检,新设立了四川雅植律师事务所只有一名社会律师,原经河律师事务所一名社会律师正在办理转所手续等的状况,我中心除了立即安排四川雅植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外,再安排本中心有律师执照的二名援助律师参与办理,剩余的三名未成年人被告我中心立刻向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申请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帮助,致此,荥经县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六名未成年人被告全部指定安排了律师为他们担任辩护人,使其合法权益不应其为被告而得到了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