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
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提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含开办“网店”的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受理机构 在校大学生领办创业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现行规定办理,高校负责提供反担保。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申请材料 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婚姻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场所权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表等。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经审核确认后,每个项目或实体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按1个项目1万元标准、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受理机构 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申请材料 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创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业,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按合同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创业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申请材料 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劳动者属于城镇人员的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
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可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毕业生可直接在全市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也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在校大学生由所属高校统一组织报名。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