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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出台《关于办理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和材料移送的责任分工和程序规定(试行)》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7-06-09 11: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切实规范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及材料移送,发挥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于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和成果保护的重要作用,近日,林业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和材料移送的责任分工和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林业厅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森林、林地、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林业类自然保护区、森林灾害等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及材料移送等活动。

《规定》明确指出,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及材料移送工作,在林业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协同实施的原则。林业厅各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机构分别牵头负责权限范围内所涉及的以及领导交办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其他各有关机构分别负责合法性审核、组织处理建议审核、党纪政纪处分审核以及涉林生态环境损害现状调查及技术支撑。

《规定》明确了林业厅各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机构在日常调研、检查、执法等工作中或接到其他线索时发现有《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且涉及需要追究省管干部的,将相关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开展初步调查,及时将初步调查的情况和线索提交厅党组审核,厅党组作出启动正式调查意见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组织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和处理初步建议,报林业厅党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的有关材料以及林业厅党组提出的应负责任和处理建议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规定》还明确了对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应当提出追责意见而未提出的,将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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