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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05-02 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总工会等四部门于2015年联合印发了《雅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雅人社发〔2015〕22号),有效维护了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但仍然存在个别县(区)参保率不高,人工占比、基准费率不一致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雅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固定职工和从业农民工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按照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所有项目人工费占比统一为20%,基准费率统一为1.6%(调整后的人工费占比和准费率于6月1日起执行)。

三、各县(区)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组织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确保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应保尽保;同时,要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作为落实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确保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依法维护,防止因伤致贫、返贫的现象发生。

四、各县(区)人社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齐全的要及时受理;对材料不全和事实不清楚的,要及时发《补正通知》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

五、各县(区)人社部门要主动联合住建、安监和工会组织等部门,对各类新建、在建项目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讲清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与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依据,提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总工会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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