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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5-26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七章二十四条,从基金筹集、基金使用、基金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办法》规定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一)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三)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办法》规定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由县教育局或管理机构将救助资金拨付到贫困家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教育基金发放到救助对象。

《办法》规定每个县(市、区)教育基金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教育基金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教育基金会管理。教育基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坚持统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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