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8日批准征收土地文件(批文号“川府土[2016]8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8日批准征收土地文件(批文号“川府土[2016]8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现场调查确认土地利用现状,现将《芦天宝飞地产业园区(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名山区前进乡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地范围
征收雅安市名山区前进乡清河村1组、8组;六坪村7组集体土地526.008亩,四至界线以征地红线图和现场放线打桩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支付方式为转账。
1.耕地(含退耕还林地):4万元/亩
2.非耕地:2.7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安置的,被安置人员农转非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名山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名府发〔2012〕46号)及《雅安市名山区城市规划区外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名府发〔2013〕43号)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四、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
需要安置的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按照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名山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名府办发〔2014〕63)及有关文件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芦天宝飞地园区(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的依据。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