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雅安市人民政府批准,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整体打捆出让雅安市大兴镇10-04、10-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委托雅安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标的 名称 |
界址、范围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出让 方式 |
土地 用途 |
使用 年限 |
现状 |
地块规划要求 |
起拍价 (万元) |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
大兴10-04 宗地 |
宗地北侧临大兴大道,西、南侧临春晖路,东侧临崇文西街。 |
17980.81(26.97亩) |
拍卖 |
居住用地(兼容商业)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净地 |
容积率不大于3.4;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高于75米;机动车出入口:地块东、南侧(须满足道路开口相关规范要求);机动车位数量:按照计容建筑面积1个/100平方米配套且不低于778个,90%设于架空层或地下;建筑退界、日照间距、配套设施等必须满足《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满足人防相关规范要求,主体建筑需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商业建筑面积最大可占比例不得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10%,地块内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建筑用于居住、商业、娱乐等经营性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含规划配套的地下停车场、人防、设备用房的面积)应计入容积率,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15100(含土地使用权地下) |
3020 |
大兴10-10宗地 |
宗地北侧临崇文西街,南侧临尚武西街,西侧临春晖路,东侧临大兴大道。 |
37498.80(56.25亩) |
容积率不大于2.4;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高于56米;机动车出入口:地块西、南、北侧(须满足道路开口相关规范要求);机动车位数量:按照计容建筑面积1个/100平方米配套且不低于902个,90%设于架空层或地下;建筑退界、日照间距、配套设施等必须满足《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满足人防相关规范要求,主体建筑需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商业建筑面积最大可占比例不得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10%,地块内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建筑用于居住、商业、娱乐等经营性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含规划配套的地下停车场、人防、设备用房的面积)应计入容积率,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无底价增价方式打捆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的,必须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竞得后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时,以联合竞买协议、竞买申请书为准,不得新增、更改成员。参与竞买的主体需通过雅安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后,方可参与竞买。
四、申请参加竞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均为验原件留复印件;自然人报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联合竞买需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原件)、法人联合竞买的需提供联合方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竞买申请书(原件);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具体要求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雅安市大兴镇10-04、10-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有意参加竞买者可于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1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雅安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索取拍卖出让文件。
六、(1)报名起止时间: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16日16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2号市国土资源局805室;
(3)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到帐截止时间: 2017年5月16日16时前到帐。
七、拍卖活动时间及地点:拍卖会:2017年5月17日上午10时。活动地点: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中心B区2楼)。
查询网址:www.landchina.com; www.sclr.gov.cn ;gtzyj.yaan.gov.cn ;www.yaan.gov.cn
联系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2号市国土资源局805室,联系电话:0835—5963737、2361107(传真),联系人:马女士
保证金交纳开户名称:雅安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羌江南路),账号:122553892850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