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做出了修改。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删除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决定公布后,雅安市档案局利用局长办公会议认真学习了修改的主要内容,对《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后的相关跟进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责成局法制宣传教育科及时将《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作汇报。对照新修改的《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市、县档案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终止“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事项建议,并及时函告市政管办等主管部门。向各县(区)档案局发出重要通知要求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