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治市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或直接侦办全市重大刑事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或直接侦办全市重大治安案件,研究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直接侦办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开展除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直接侦办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处理交通事故。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恐怖活动的打击、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监所管理工作。具体管理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拘留所、雅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雅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指导、规划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四)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及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同市外公安机关、港澳台警方及外国内政警察机构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六)组织指挥武警雅安市支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七)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训练和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法制、审计、信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指导森林等专门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九)承担雅安市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雅安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管理的直属机构(副县级),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森林公安公安业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