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各项统计制度落实,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指导与督促本单位统计制度的建立,统计台帐、报表的填写与管理以及各项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统计人员应认真及时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加强责任心,增强数据质量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各种统计要求,准确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和拒报。
第六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