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明确数据质量责任,提升数据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和本单位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管统计工作的科室对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完善检查方法。
第四条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人审核、签署。
第五条 本单位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并监督本单位业务科室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和原始记录制度,使数据搜集取之有据,资料整理完整准确,做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