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统计资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汇总表、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调查报告、电子数据文件、《统计制度》、统计软件、存储统计数据的光盘以及有关统计文件。统计资料管理,涉及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分析、提供、保管、归档各个阶段。
第三条科室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各种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整理、归档、并移交档案保管科室保管。
第四条 科室统计部门汇总的统计分析,由综合统计部门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五条 本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数据,一律要和统计主管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实际统计资料相核实为准。
第六条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应由分管统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获取资料人索要介绍信、正式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并作必要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