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统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促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保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社领导分管统计工作。综合统计工作归财会审计科管理,并设立综合统计岗位,配备兼职统计人员1人以上。
第三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统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新补入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条 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条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