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休假制度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我社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二、探亲假制度
(一)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回家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二)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一次者给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20天。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但不含路途所需时间。
(三)请假程序按照请年休假程序办理。
(四)探亲假到期,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须及时说明续假理由,按批准权限,经批准方可续假,续假作事假处理。凡未办理续假手续,又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五)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假制度
(一)有特殊原因方可请事假。
(二)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应先使用补休假或年休假,只有在补休假或年休假已休完的情况下,才能请事假。
(二)各科室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单位主任审批。科室正副职请事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由单位主任批准。
(三)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打电话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
(四)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事假在补休假(节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假或领取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天数内的,不扣工资。超过补休假和年休假天数的,每天扣发考核奖30元。
(五)工作人员除去补休假和年休假后,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累计超过二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考核年度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度推迟一年。
四、病假制度
(一)职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一般需经市(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病休证明。
(二)科室工作人员请病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单位主任审批。科室正副职请病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单位主任批准。
五、婚假、产假制度
(一)婚假为5个工作日,晚婚增加20天(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不含按规定的晚育假);难产增加15天。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三)女职工给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含人工喂养)的,每天给予一个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六、丧假制度
工作人员的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准假5个工作日料理丧事。视路途远近适当给路程假。丧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福利性津贴、补贴原则上照发,路费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丧假由分管领导审批。
七、其它
(一)请假必须具备书面手续,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假条统一交办公室备案,假期满后到办公室销假。
(三)无故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旷工1天,扣发一月奖金和当天的工资;旷工5天以上的,按天数扣发工资和全年奖金;旷工不能用年休假抵补。
(四)违反制度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