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国务院国发(1999)5号,总社供销社财字(2004)18号以及省委、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 社有资产的概念、范围:社有资产指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对所属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所属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以及依法规定的由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土地、房屋、投资、股份、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等。
第二条 汇集科目列帐原则:凡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金额超过一定数额者均以资产科目列帐。
第三条 监管:
(一)市供销社主任是市社社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社有资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履职尽责,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要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下列类别、由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投资及股份由社有资产管理科负责管理;办公设备设施、运输设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资产的收益、监督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第四条 建档建卡:社有资产取得后,即归所属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进行财务处理,管理部门予以分类编号建档建卡。
第五条 增值、营造、修缮处理: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由所属部门提出预算或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行政办公会讨论、由社领导研究决定实施。
第六条 租赁或外借管理:社有资产出租或外借,所属管理部门应按程序报社领导核准后方可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部门以备核对。
第七条 减损管理:社有资产拟报废或出售,应由所属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拟定报废或出售报告、方案,送社主要领导审核,经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八条 社有资产归属于市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市供销社集体财产。
第九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市供销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股份、红利、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物业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