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重大事项要按照逐级报告的原则,逐级向上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二、已有原则规定的事项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可自行处理。
三、重大事项需要报告的要逐级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市社主任。
四、需要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并集体研究决定。
五、市供销社需要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或请示的事项,必须由市供销社主任签字后行文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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