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前来市供销社机关或电话衔接工作或咨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第一位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来访或来电人员应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做好引导、跟踪工作。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到来电或接待来访时,要耐心解答。一时不能答复的,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做好记录,送市社领导审签,转有关科室办理。
第五条 对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立即办理的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有关科室或有关个人处办理;有关人员不在时,应当做好联络或转交工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给办事人明确答复。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单位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 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