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方式、严格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保障效率,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雅安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雅安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
第三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高效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保留车辆,是指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实施编制管理的应急公务用车。市供销社保留车辆1辆,由办公室管理,统一调派。
第五条 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由其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雅安市雨城区界定区域内(东以金鸡关隧道姚桥入口,光华山隧道姚桥入口,北外环线姚桥起点为界;东南以大兴大桥东桥头,大兴电站大坝东,雅兴大桥东桥头为界;南以周公河吊桥南桥头,南郊乡坪石坝银鹏山庄为界;西南以对岩镇国道108线雅西高速高架桥以西为界;西门大桥以西成雅高速西康大桥为界;西以多营镇绕镇路与G318线响水溪交汇处为界;北以北郊镇太平桥北桥头为界)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参改人员在雅安市雨城区界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公交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
第七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即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火灾、或省供销社安排支援相邻市(州)应急救援任务,需及时赶赴现场的。
(二)参加省供销社、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文件通知,或省主管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知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公务。即需要办理省、市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四)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即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文件要求开展调研活动的,前往的地区无公共交通工具,调研人员超过3人以上(含3人)的。
(五)省外出差,因时间原因无法乘座公共交通工具到机场或返回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机场接送。
(六)如保留车辆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用车,由市供销社办公室通过“雅安劳务公司”网站进行网上订车。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的日常调度、单车核算、维修保养、车辆年检、保险购置、人员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雨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公务用车实行“先申请、后出行”的调度制度,公务出行人员须出行前填报《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公务用车保障范围调度出行。
雨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出行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可不用填报《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
第十条 公务出行完成后,公务用车实行“停放封存”制度,停放在电子商城停车场指定停车地点。“停放封存”时间为每日下午下班时间起至第二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公务出行需要时,公务出行人员须在出行前填报《公务用车租赁申请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在市级机关公务出行确定的租赁企业中选择租赁车辆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租赁社会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严禁租赁超标车(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越野车排气量4.0升以上或价格60万元以上;旅行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各类进口汽车)。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确保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因事、因病需向办公室及时请假,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报告。驾驶员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保修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时签字方可进行。
第五章 费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全年实施费用总控制度,包括保留车辆涉及费用,以及网上订车费用。
公务用车费用实行月控制、季调剂、年总控,办公室每月初通报上月保留车辆费用和网上订车费用,结合公务用车全年总经费,动态调整次月保留车辆及网上订车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半年,此前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