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雅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内公务出差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或开展公务活动(参加会议、培训、调研、访问、工作锻炼、生产实习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国内出差要从严控制天数和人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标准。
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乘坐轮船(不包括游轮)二等舱,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乘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乘坐轮船(不包括游轮)二等舱,乘坐普通火车购硬席(硬座、硬卧),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购二等软座,乘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住宿标准: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省内每人每天360元,市内每人每天260元;其余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省内每人每天300元,市内每人每天200元。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外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市外省内(除甘孜、阿坝、凉山)每人每天100元,甘孜、阿坝、凉山每人每天120元;市内每人每天70元。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市内每人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差审批管理程序。
(一)厅级领导到市外公务出差,以外出报告单代替出差审批单;市内公务出差,由工作人员填写出差报告单备案。
(二)秘书长公务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副秘书长公务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批,送秘书长备案。
(三)办公室其他县级领导公务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科室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由本人填写出差审批单,经科长确认,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五)市级领导驾驶员公务出差,由驾驶员填写出差审批单备案;其他驾驶员公务出差,实行车队队长派车制度,凭派车单认定。
(六)如遇特殊情况需公务出差的,可电话、短信先告知审批领导后补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十一条 公务出差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或经领导审批同意的外出报告单、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派车单等。
第十二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调训、劳务派遣人员差旅费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且不得在原单位重复报销。
第十四条 在雨城区所属乡镇出差,按照雨城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5月4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2016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