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9日,市环保局组织对雅安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通过了雅安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申请(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60毫克/升,氨氮≤8(15)毫克/升);总量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080吨/年,氨氮144吨/年)。先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环函【2013】1107号)有关规定,在市环保局网站对该厂排污许可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市环保局总量科 电话:0835—222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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