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
1.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事假、病假、探亲假、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的均应写假条,报经分管领导、专职副主任签字批准后执行。
2.若遇急事、急病需离开工作岗位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先口头或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在回单位上班后,及时办理补签假条手续。
3.如需续假,必须报请批准。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假条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备查,假满后应及时销假。
4.不假离岗1天及以上为旷工。请病假3天以上应持有医院证明。
5.所有请假均向办公室报告并备案。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半天至1天以内的,提交请假条并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后,交办公室专档备案;1天以上的,提交请假条并经专职副主任批准后,交办公室专档备案。
二、按有关规定执行休假制度。原则上一年安排一次休假。
三、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的,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四、按照雅人社办〔2011〕192号文件要求,定期由办公室负责对全委行政和事业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平时考勤考核工作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平时考核与年度目标考核、评优选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