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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提示

来源: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2-16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经营快递业务,应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人与被加盟人均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核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

对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超地域范围经营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

各市场主体在开展加盟合作时,应谨慎评估风险。

特此提示。

国家邮政局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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