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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程序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2-15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地名普查验收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验收程序如下:

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地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

地级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

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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