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延期扣除,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来进行公益性捐赠。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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