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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2-12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省邮政公司雅安分公司、各快递企业:

《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邮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

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快递服务水平,解决快递运输服务车辆收取、派送快件通行、停靠和作业问题,优化城市配送,更好地支撑全市邮政、快递行业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用邮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四川省邮政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2号)以及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和粮食局、工商局、邮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车辆便捷通行的通知》(雅邮管〔2016〕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快递运输服务车辆是指邮政、快递企业配备的专门用于全市区域内转运、投递和揽收等邮政、快递快件运输服务环节,喷有快递企业专用标志的12座(含)以下载客汽车。

第三条 本规定的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快递分支机构名录,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快件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姓名地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公斤,任意一边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总和不超过300厘米。

第二章 快递车辆管理

第五条 快递运输服务车辆应当喷涂企业的专用标志、客服电话和标志颜色。非邮政企业的快递运输服务车辆不得喷涂“中国邮政“和与邮政企业运输邮件专用机动车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颜色。喷涂的标志、标识不超过整车外表的三分之一。快递运输服务车辆要保持车窗的透明度,确保能从车外观察车内情况。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将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并将其喷涂专用标志的快递运输服务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审核,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对邮政、快递企业上报的快递运输服务车辆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本规定的快递运输车辆颁发《雅安市快递车辆证》,并将审核合格的车辆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及市交警部门备案,全市交通、交警部门给予放行。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将《雅安市快递车辆证》按照市邮政管理局的要求,放置在快递运输服务车辆右侧挡风玻璃处。

第八条 持有《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的快递运输服务车辆从事快递业务快件运输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按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和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车辆便捷通行的通知》(雅邮管〔2016〕XX号)文件精神,对快递运输服务车辆进行管理。

第九条 快递从业人员、驾驶人员和搬运员驾驶或乘坐喷有快递企业专用标志车辆时,需着该快递企业制式工作服,并佩戴相关的标志标识。

第三章 快递运输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管理

第十条 市内快递企业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办理《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申请。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快递企业规模、品牌信誉、安全管理水平、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核发快递企业《雅安市快递车辆证》,对《雅安市快递车辆证》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快递分支机构名录,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至少一辆以上满足条件的自有快递运输服务车辆;

(三)市邮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的快递运输服务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12座以下并喷有快递企业专用标志的载客汽车;

(二)车辆手续齐备,有车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三)仅限于从事快递运输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雅安市快递车辆证》应当向市邮政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申请表》(1份),喷有快递企业专用标志的车辆的正、侧面照片各1张(能清楚识别车辆牌照、外形的电子文档照片);

(二)快递服务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申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提供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年审合格证明材料;

(六)申请车辆要确定1至2名驾驶人员名单,并提供该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申办程序:

(一)快递企业依照申请条件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办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邮政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结合总量控制的要求作出《雅安市快递车辆证》颁发的批准;

(三)在作出批准5日内,向企业颁发《雅安市快递车辆证》;

(四)将审核合格的车辆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雅安市快递车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倒卖、租赁,否则,该《雅安市快递车辆证》作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加强快递运输服务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对一年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快递运输服务车辆,在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后,该《雅安市快递车辆证》作废。

第十七条 运输车辆在从事与快递业务无关的活动时,不得使用《雅安市快递车辆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认真做好本单位持有《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的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运输车辆不再从事快递服务时,企业应将《雅安市快递车辆证》交回市邮政管理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邮政管理局收回已发放的《雅安市快递车辆证》;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本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交通运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喷有快递企业专用标志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快递企业运输快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使用《雅安市快递车辆证》的,反馈告知市邮政管理局,由市邮政管理局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局根据本市快递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市内交通运行情况,定期对邮政行业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测,并与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控制好通行证的发放数量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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