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即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储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运输车辆未封盖导致抛洒污染城市道路路面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九)指导县(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市城管执法支队(分局)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指导、督查和考核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 (十一)履行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对雅安城市规划区洗车场(点)定点设置的行政审批。 (十二)负责行使飞地园区(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地踏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设置、破旧破损、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地踏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设置、破旧破损、有安全隐患的宣传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处以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城市道路原貌,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转移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转移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若不服从可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若不服从可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不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不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不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不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准许停放的区域规范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准许停放的区域规范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容不整洁、运载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未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符合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施工现场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审批责任: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决定。情况紧急的,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情况,制作实施查封决定书和查封清单,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财务,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查封期限届满,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加处罚款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实施强制拆除,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分局) |
责任事项 |
1.审批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报经批准,启动代履行程序。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2.催告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 3.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报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停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执行责任: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5.其他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3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