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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7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呼吁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可退票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2-07 17: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随着电影市场的火热,年末贺岁大片陆续上映。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观众反映,现在观看电影,影片开头广告越来越长,短的三五分钟,长的要达到20分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相关部门在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青岛、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9地,对全国各地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

针对体验调查的结果,各地消协组织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根据《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商品销售者也不能强制搭售商品。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且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为此,四川、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西藏、陕西、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西安、昆明等36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同时,37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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