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纪红线设置上突出针对性和及时性。针对重建中各级干部可能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明确纪律要求,制发《“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执行不力责任追究办法》、《“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十四条禁令》等制度规定,对截留、挤占、虚报、冒领重建资金物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等行为,划定红线、设定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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