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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麒阳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野猪香肠案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6-06-06 18: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主要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雅)食药监食罚〔2016〕8号

芦山县麒阳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野猪香肠案

芦山县麒阳肉制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      注册号:********

马建慧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野猪香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的处罚。

2016年8月2日分期缴纳了一部分。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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