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主要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雅)食药监食罚〔2016〕8号 |
芦山县麒阳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野猪香肠案 |
芦山县麒阳肉制品加工厂 |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马建慧 |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野猪香肠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的处罚。 |
2016年8月2日分期缴纳了一部分。 |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