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主要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雅)食药监食罚〔2016〕10号 |
四川汉源昊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上“产品标准代码”标示错误的预包装食品案 |
四川汉源昊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编码:******** |
张曦月 |
生产经营标签上“产品标准代码”标示错误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千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叁佰元) |
2016年7月18日自动履行 |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