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主要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雅雅食药监食罚﹝2016﹞2号 |
汉源县桦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酸钾超标的预包装食品案 |
汉源县桦楠食品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杨骅楠 |
生产酸钾超标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400元(伍仟肆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壹佰元)的处罚。 |
2016年3月10日自动履行 |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