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局属各科室和单位: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现将《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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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系统职能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各单位信息发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法规科负责产生的行政复议和法律纠纷事件,监察室负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信息中心负责完善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市环保局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各县(区)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环境保护各项业务管理工作都要公开。主要包括环保行政管理涉及的环保审批、排污费征收、许可证的发放、环保监督、行政处罚等以及相关的服务,如服务群众的办事程序、制度、结果等服务指南;局机关内部管理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环保局机构、职能;领导干部分工、工作职责;内部科室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廉政准则;投诉电话号码。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验收的有关内容:政策法规依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权限、所需材料、审批时限;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结果;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
(四)排污申报的有关内容:申报、审核程序、征收标准、解缴办法、减免原则、减免审批程序;申报核定结果;对拒缴或拖欠排污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处罚程序、处罚结果;
(五)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的投诉办法、处理程序;
(六)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有关内容:基本条件、办事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结果。
(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许可和转移许可有关内容:基本条件、办事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结果。
(八)放射源安全许可的有关内容:基本条件、办事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结果。
(九)开展对企业的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的试点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方法和形式
第六条 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主要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相结合,环保重大事项公开与环保政务公开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环保政务公开体系。
第七条 通过网络公开。利用雅安市环保局网站和雅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实施环保政务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第八条 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在局机关把“环保局主要业务办事指南”、“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目录)”、“环保局各处室职责”、“排污收费的基本程序”、“排污费的计算、收费依据和征收标准”等内容上墙上政务公开栏。
第九条 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对于一些只适合在一定范围公开的内容,可采取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公开,对于那些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环境质量状况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对需局内公开的则通过党组会、全局大会等进行公开,并定期编发环保简报。
第十条 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市民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开播报。
第四章 公开程序和步骤
第十一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真实性审查。再经局领导审核后,由环境应急和信息中心统一公开。
第十二条 各县(区)环保局及其市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需自行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各单位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公开。市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环保局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和评议工作。
第五章 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为了促进信息公开责任制的落实,将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给予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全面推进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配套建立健全审签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投诉处理与反馈制度等,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