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和司法部近日签署《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按照任职资格限制的工作需要,司法部向工商总局提供因各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信息;工商总局根据司法部业务工作的需要,提供企业相关登记注册、违法失信信息。
为严格执行《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按照工商总局、司法部等38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切实做好部门间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工商总局商司法部共享刑满释放人员相关信息。
合作协议指出,共享信息的用途是: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限制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