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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6-10-25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企业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待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比照本通知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报销。

(一)生育医疗费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22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剖宫产3500元。

3.妊娠4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含人工引产)1500元。

4.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

1.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300元。

2.摘取宫内节育器350元。

3.皮埋术200元。

4.皮埋取出术200元。

5.输卵管结扎1500元。

6.输精管结扎800元。

7.输卵管复通术2800元。

8.输精管复通术1800元。

(三)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元)×12(月)÷365(天)×假期天数。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的标准享受50%的生育医疗待遇,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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