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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务信息应“以共享为原则”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10-25 15: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国务院近日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要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按照资源共享属性,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同时严格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办法》强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办法》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尽快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要确保所提供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办法》强调,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每年度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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