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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依据与对象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6-10-19 10: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收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1)已竣工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按原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不再收取土地登记费。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87号》执行。

(2)未竣工房屋的土地(含土地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执行。

二、收费对象

1、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

2、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法律法规定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注: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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