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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6-10-13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十二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9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十二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大就业扶贫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十二条措施。

一、在当年计划退出的每个贫困村开发5个以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对不属于贫困村内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也可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过渡性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人·月。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三、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四、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 

五、定期组织培训机构到贫困户较集中的乡镇,开展“送培训下乡”活动,对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分工种免费开展农产品加工、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缝纫、电工、焊工、竹编、种植、养殖等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和创业培训。

六、定点培训机构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能力证书)或合格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合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七、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建立劳务输出协作对接机制,及时为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信息、引导性培训、维权等服务。对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引导性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八、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九、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十、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各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要举办2至3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月组织1次“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送服务”下乡入村活动。各县(区)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村入户当面向未就业贫困劳动力提供至少1次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集中组织2次市内外企业赴县(区)开展现场招聘活动。

十二、鼓励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向社会购买就业扶贫工作成果,充实就业扶贫内容,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落实上述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符合国家、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各县(区)按规定统筹解决。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的操作办法等具体事宜由各县(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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