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二)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五)原核准的章程;
(六)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
(七)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一窗一章’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存档。)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