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二款:“有规范的名称”、第八条第五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如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
(二)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简介;
(三)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注:名称应为雅安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申请人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到银行开具验资账户和到业务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