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二)原核准的章程。如变更的业务范围不在章程载明的范围之内,应先修改章程,并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三)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修改章程事项的发给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有修改章程事项的,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社会团体存档。)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