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申请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写明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四)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五)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八)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市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九)《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社会团体自批准注销登记60日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以及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