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雨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雨城执字第492-2号)、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雅民终字第9号)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将杨国治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育才路9号2单元2层4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杨兆华。由于相关权利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交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公告作废杨国治《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02]字第1394-12号)。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