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发送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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